西北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1-25浏览次数:824

为了适应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需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切实保证我校新发展党员的质量,根据甘组通字[2001]3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校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具体办法如下:

一、公示对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党组织培养、教育、考察和分党委、党总支预审通过,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党员发展对象。

二、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简历、思想表现、工作或学习情况、申请入党时间以及接受培养情况。

三、公示范围

公示范围一般为发展对象学习和工作的单位。

四、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为7天。

五、公示程序及要求

1、预审。党支部考察、提名的入党积极分子经分党委、党总支预审,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

2、公示。各分党委(总支)在规定的范围内公示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

3、反馈意见。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如有异议或意见,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分党委、党总支或学校党委组织部反映。

4、公示期间,各分党委、党总支要设立电话和信箱,要有专人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反映的意见要登记造册。

六、公示情况及结果

1、经过公示,如群众对发展对象没有提出意见,按预定程序发展党员。如群众对发展对象提出意见,分党委、党总支应先指派专人(2人以上)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经调查核实认为符合预备党员条件的,方可按照正常程序发展党员。对核查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发展。

2、分党委、党总支要将公示结果及时向公示对象反馈,并要教育公示对象正确对待公示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虽有缺点和错误,但不影响入党的公示对象,分党委、党总支要帮助他们尽快改正自身的缺点和错误。对经过公示发现确不具备入党条件的公示对象,分党委、党总支要与他们交心、谈心,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使其摆脱思想包袱,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支部大会决议中要写明公示的情况和结果,要认真填写《西北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并装入公示对象的个人档案。

七、责任追究

1、分党委、党总支发展党员时,对公示期间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的,要追究分党委、党总支书记的领导责任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受党组织指派,对发展党员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的有关人员,要广泛听取群众和公示对象本人意见,认真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撰写调查报告,对不负责任、调查失实的,要追究调查人员的责任;有关涉密人员不遵守保密纪律、不为举报人保密,客观上为公示对象提供打击报复举报人条件,或参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不如实向有关组织报告公示举报情况的,要追究其责任。

       2、对借公示之际故意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诬陷他人的,经查实后,分党委、党总支必须严肃处理。

3、追究有关组织或个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除《党章》和其他党内条规规定的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批评、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党组织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处理方式。

八、其他

1、本办法暂在学生发展党员工作中试行。

2、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3、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4、公示例式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