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建带团建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共青团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党章》、《团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推优工作在校党委组织部、学院党委和校团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推优入党工作,要把推优工作作为考察基层团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学院团委负责组织基层团支部实施,基层团支部负责具体推优工作。
第三条 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学期举行1至2次,一般安排在学期第3至5周。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四条 推荐对象为年龄在18-28周岁、自愿申请入党并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共青团员。
第五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上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推优”的具体条件如下:
1、政治表现。热爱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有端正的入党动机。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递交入党申请书三个月以上,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党的形象,言行一致。
2、品德修养。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关心同学,热爱集体。
3、学习表现。学习刻苦,学风优良,最近一学期所修课程中无不及格门次(大一第一学期可以期中考试成绩作为参考)。
4、素质拓展。作为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热心为同学服务,有一定的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作为普通学生,能支持校、院、班级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各项素质拓展活动,热心集体事务。对于集体活动中表现优异者或各级团学组织中表现突出者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章 推优入党的程序
第六条 每学期校团委将下发推优工作指导意见,统一部署全校的推优工作,并对学院团委、团支部的推优工作实行监督。
第七条 团支部召开推优大会要向学院团委组织部提出申请,学院团委需派专人负责大会监督。
第八条 团支部根据学院团委的部署,由团支书、组织委员负责组织召开推优大会,参加人数不得少于团支部人数的2/3。
第九条 每次推优名额原则上不超过4人(含4人)。
第十条 推优大会流程:
1、主持人介绍推优办法。
2、推优候选人。符合推优条件的学生均可作为推荐候选人,通过采取无记名投票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若干。
3、候选人进行自我评述。候选人应按照推优的标准,从思想、学习、参加素质拓展活动情况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自我评述需要实事求是,应明确指出自己的优势与不足。
4、进行民主评议。团支部成员对候选人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民主评议。
5、投票推选。团支部全体成员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的进行推选。得票超过实到人数半数以上(含半数)且得票多的候选人获得推优资格。
第十一条 推优大会后由团支部书记指导推荐对象填写由校团委统一印制的《教育技术学院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表格一式二份,团支部书记负责填写推优大会情况、被推荐人优缺点和团支部推优意见,并上交学院团委。
第十二条 学院团委组织部审核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对被推荐的团员情况进行考察,在《推荐表》中填写学院团委意见,并由学院团委送交校团委。
第十三条 校团委综合学院意见、推优大会情况和学生表现签署校团委意见,并送达学院团委,由学院团委分别交至学生党支部和留存。
第十四条 学院团委在推优入党工作结束后对本院当次推优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推优汇总表上交至校团委,校团委将在公示栏中统一组织公示。
第四章 推优入党的纪律
第十五条 在推优过程中,严禁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若出现违纪问题,除取消相关责任者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入党推优工作要接受团支部全体成员的监督,各成员有权利和义务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4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党委组织部和院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