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西北师范大学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1-25浏览次数:99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各单位的贯彻执行,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层党组织是指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以下称总支委员会)和基层党支部(以下称党支部)。

第三条:总支委员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系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党支部在总支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是组织、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正确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战斗堡垒。

第二章 总支委员会的设立和组建

第五条 各系、机关以及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教学部、科研单位、附属单位和校办企业,经党委批准,可设立总支委员会,规模较小、党员人数较少的单位,经校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六条: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届期满后,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报校党委批准。

第七条: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直属支部委员会一 般由3至5人组成。

第八条:总支委员会候选人(必须有三年以上党龄),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进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二十。正式选举前,候选人名单报党委审批。

第九条:总支委员会一般设专(兼)职正、副书记1至2名,专 (兼)职党务秘书(或干事)1名,系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还可由学校配备专职组织员,在总支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一般设专

()职书记或副书记1名,视其具体情况可设专(兼)职党务秘书(或千事)1名。总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兼统战委员和政保委员等职。

第十条:总支委员会书记(或副书记)主持总支的日常工作,必 要时,党委调动或任命党总支正、副书记。

第十一条:总支委员会的兼职正、副书记任职期间,要把主要 精力用于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二条:总支委员会委员无故三个月不参加总支委员会会议,不履行工作职责,应视为自行辞职,经党委同意后重新补选。

第三章 系总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 本系的贯彻执行,并对本系的教学、科研、管理等项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

()通过党总支委员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本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如本单位的发展方向和规划、专业设置、师资培养、改革方案、学期工作计划的制定等。

()参与系行政会议,讨论决定系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系行政会议制度是实现系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总支委员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会议由系主任主持,副系主任、党总支正、副书记、行政秘书参加。

()通过多种渠道动员党员和群众支持系行政领导的工作,定期召开总支委员会或党员大会,听取系主任通报工作;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担任系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员或非党员干部都应自觉接受党总支的监督。 (四)经常就本单位重要问题同系行政领导沟通情况,交换意见;重大问题决策,系党政领导意见发生分歧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由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共同解决。

第十四条:要切实抓好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加强总支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总支委员会要坚持系领导班子学习小组学习制度,带头学好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提高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自觉性,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坚决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要充分发挥党总支成员的分工作用,增强工作责任感;要增强党性观念,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和民主生活会,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要加强廉政建设。使其成为政治坚定,思想统一,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廉洁高效的领导集体。 (二)抓好党员教育。根据党委统一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党员教育的实施计划,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 (三)抓好党员管理。严格组织生活,增强组织纪律,监督党员 履行党员义务,遵纪守法,在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及时宣传党员的先进事迹;对不履行党员义务和违反党纪的党员,根据有关规定批评教育,并妥善处理。

()加强对基层支部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支部书记的配、培养教育工作、定期检查党支部对上级党委指示、决定和总支部署的工作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党支部反映的意见、要求和问题,要根据教工、大学生和研究生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五)做好入党积极分于培养教育和党员发展工作。根据党委统一规划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出本单位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规划,审定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加强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执行“积极慎重”的发展方针,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把好党员“入口关”。

第十五条:领导本系的思想政治工作。

()根据全校政治理论教育计划和安排,向师生员工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时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

()紧密结合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具体业务,做好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重视青年教师政治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对他们既要热情关怀,又要严格要求,保证教育培养计划的落实,定期研究青年教师的思想与工作状况,并提出加强青年教师思想工作的具体意见。

()落实党委对学生工作的要求,经常了解和分析学生思想动态,及时提出德育工作的任务,并组织实施。要把德育工作渗透到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去。单位党政同心协力,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教师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共同完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和任务。

()经常关心、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向上级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做群众的知心朋友。第十六条: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要根据党委确定的干部任职条件和程序,可以就系行政领导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备与选拔,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同行政领导一起共同做好干部的管理、培养、考察、监督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加强本系政工队伍的建设。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政工干部的素质。要关心政工干部的成长,与系行政领导一起,共同做好班主任的选拔、配备、培养和管理工作。第十七条:认真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做好统战工作。领导系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各群众组织依据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章 系总支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重大问题必须经过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形成决议时,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允许持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保留意见,但在执行中不得有与决定相抵触的言行。

第十九条:建立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党总支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党员大会,向全体党员布置工作。学年结束时,要召开党员大会,由总支委员会负责人述职或总结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坚持和完善党总支委员会议及议事制度。总支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研究部署党的工作和有关重要工作。

第二十一条: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总支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工作,总结经验,交流思想,统一认识。

第二十二条: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系党政主要领导研究确定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本系的重要问题,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系主任主持,党总支正、副书记,正、副系主任、党总支秘书和行政秘书参加,并作好会议记录。会议做出的决定,由党政领导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总支要按照校党委的部署,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的战斗力。

第二十四条: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总支委员会成员要按照总支建立联系点的统一安排,负责联系教研室、研究室、实验室、学生年级或班级,深入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总支负贵人反映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密切党群关系,努力改进工作。

第五章 党支部的建立和组成

第二十五条:党员7入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不足7名党员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二年。

第二十六条: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或研究室设置;学生党支部建立在系或年级,学生党员较多的班级要建立党支部。机关各部、处、室和后勤、企业的下属单位,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者,都应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少的单位,可由工作、业务相近的单位建立联合党支部。

第二十七条:党支部书记应选配党性强、民主作风好、热心党的工作的同志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要兼任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工作量计算方法同教研室主任相同。学生党支部书记要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的教工担任。

第六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二十八条: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九条:配合党总支组织好所在党支部党员和教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科学文化及业务知识,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条: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结合所在单位的业务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结合实际对党员进行理想、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献身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教育,增强党员和师生员工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责任感。要密切联系群众,要教育党员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同各民主党派及党外人士合作共事,共同搞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精心组织好党员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党员严格按照党章标准要求自己,遵纪守法,切实履行党员义务;教育党员敢于同一切违纪违法现象作斗争;按照党费的交纳标准,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定期将收缴情况向党员公布。

第三十二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积极慎重地做好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对积极分于的培养教育上,着重考察他们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梧、业务素质和实际表现。要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积极慎重地做好党员发展工作。要求入党积极分于在入党前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踏并相参加过党校的集中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要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和转正工作。

第三十三条:要结合日常工作,发展“争先创优”活动。要把评选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同“我为党建作贡献”的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开展评先进活动,弘扬正气,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的光荣感和历史责任感。

第三十四条:教研室党支部要主持教研室主任的工作,党支部书记要参与研究本教研室的主要问题,经常了解教研室的工作情况,并同教研室主任协商,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学生党支部要把了解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学生的德育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要具体指导团支部、班委会的工作。教育学生党员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在专业学习、社会工作、毕业分配和其他各项工作中起模范作用,努力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章 党支部工作应坚持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坚持“三会一课”制度。 第三十七条: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凡遇重要问题,党支部事先要向党总支请示,事后要及时汇报。

第三十八条:坚持向党员大会汇报和报告工作制度。支委会每学期要向党总支书面江报支部工作计划,期末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提出下学期工作计划的要求、听取党员对支部工作的意见、批评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坚持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教育党员紧密联系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并对党员联系群众的情况,每学期至少检查一次。

第四十条:坚持党员向支部汇报工作制度。党员每学期至少向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一次。在国内外学习、进修、考察、执行其它任务时间较长的党员,每半年书面向支部汇报一次。

第四十一条: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学期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个党员要向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肯定成绩,找出差距,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十二条: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每年结合年终总结和考核工作,要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评议要采取自我总结,开展批评,实事求是,增强团结的方针。通过民主评议,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

第四十三条;坚持支部按期改选制度。任期内支部委员如出现缺额,应召开会议及时增补。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非系教学单位的党总支和各直属党支部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参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生党支部要把了解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学生的德育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要具体指导团支部、班委会的工作。教育学生党员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在专业学习、社会工作、毕业分配和其他各项工作中起模范作用,努力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章 党支部工作应坚持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坚持“三会一课”制度。 第三十七条: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凡遇重要问题,党支部事先要向党总支请示,事后要及时汇报。

第三十八条:坚持向党员大会汇报和报告工作制度。支委会每学期要向党总支书面江报支部工作计划,期末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提出下学期工作计划的要求、听取党员对支部工作的意见、批评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坚持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教育党员紧密联系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并对党员联系群众的情况,每学期至少检查一次。

第四十条:坚持党员向支部汇报工作制度。党员每学期至少向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一次。在国内外学习、进修、考察、执行其它任务时间较长的党员,每半年书面向支部汇报一次。

第四十一条: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学期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个党员要向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肯定成绩,找出差距,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十二条: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每年结合年终总结和考核工作,要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评议要采取自我总结,开展批评,实事求是,增强团结的方针。通过民主评议,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

第四十三条;坚持支部按期改选制度。任期内支部委员如出现缺额,应召开会议及时增补。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非系教学单位的党总支和各直属党支部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参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